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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煤公司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暂行办法

2018-10-16 01:38:44  浏览次数:

义煤公司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和缴存率,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结合义煤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义煤集团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实行领导负责、专人管理、定期报告的工作制度。

领导负责是分中心领导对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全面负责。

  专人管理是指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催建催缴工作。

  定期报告是指分中心催建催缴人员定期将各单位未建、欠缴情况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报告,逐级汇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催建的范围是指经核实未在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义煤公司所属单位。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催缴的范围是已在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帐户,但未按正常额度、正常人数及时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

第二章  催建催缴方式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催建催缴工作可采取电话、信函、上门督促、公告等方式。

  电话方式即通过电话告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信函方式即通过下达《义煤住房公积金催建(缴)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通知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上门督促方式是对无法通过电话方式或信函方式联系的单位,或者是采用上述两种方式催促后仍拒不履行义务的单位,采取派专人上门督促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应建应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公告方式是针对拒不履行应建应缴义务达到一定期限的单位,采取在义煤住房公积金网站、义煤OA网、义马矿工报等媒体上公开督促的方式。

第六条  分中心根据义煤公司所属各单位各自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催建催缴方式,加强督促。

第三章  催建催缴程序

第七条  对于未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分中心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进行催缴:

1、电话催缴。财务人员于每月20日前根据归集科报送的审核无误的《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明细表》办理内部托收,内部托收办理完毕后,对于未托收成功的单位,通知催缴专管人员,进行电话催缴;直接从外部银行汇缴的单位,每月20日由汇缴人员把未按时汇缴的单位名单提报送给催缴专管人员,进行电话催缴。电话催缴同时,填写《住房公积金电话催缴工作记录》,被督促单位应于接到电话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义务。每次催缴工作应于当日完成,遇节假日顺延。

2、信函催缴。对于电话催缴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单位,通知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到义煤住房公积金大厅领取《义煤住房公积金催缴通知书》(见附件2)。自催缴通知书领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催缴通知书回执单》(见附件3)交义煤分中心,回执单应注明欠缴原因、补缴计划等,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上门督促。对于采用上述方式未奏效的单位,分中心派专人上门督促,要求单位在督促后5个工作日内履行缴纳义务。

第八条  对于接到义煤公司职工举报或及其它途径获知的未建、未缴(含欠缴、少缴)单位,分中心应按照下列程序开展工作:

  1、对未建未缴的单位进行调查,调查核实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与否及汇缴情况,并出具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核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对核实后未发现单位违反规定的,应于调查核实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结果以电话或信函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对核实后确定逾期未缴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督促该单位补缴,对核实后确定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在5日内督促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补缴手续。

第九条  每月5日前,分中心负责催建催缴人员将上月催缴单位数量、催缴后汇缴金额、单位拒缴原因、申报降缴缓缴单位名单、催建催缴工作中所遇问题、建议等进行汇总、分析,逐级汇报,报义煤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催缴结果在义煤住房公积金网站、义煤OA网、义马矿工报上进行公告。

第四章 违规的处理

   第十条  对逾期拒不汇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应建未建及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分中心应调查其行为原因及性质,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分中心审核,报义煤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2对于逾期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经催缴后仍不缴且不履行法定程序的单位,在义煤公司相关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经义煤住房公积金领导小组及上级部门批准后,在义煤住房公积金网站、义煤OA网、义马矿工报上公告,停止办理该单位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并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义煤集团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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