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煤集团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结合义煤集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义煤集团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 维护、修缮自住住房的;
(三)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 缴纳物业费的;
(五) 租住商品自住住房、公租房及其他住房的;
(六)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七) 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 退休的;
(九) 出境定居的;
(十)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术、惯性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病症之一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十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条符合以上条件但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法院冻结)的职工,在担保(法院冻结)期内不能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提取条件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住房的实际费用。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只限提取一次。
第七条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提取条件的,对15年以上房龄的自住住房(含商品房、经上级批准的单位房改房及集资建房),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旧房维护、修缮和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套自住住房提取最高限额:90㎡以下为6万元,90㎡及以上为8万元。每户限提取一套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和缴纳住宅维修资金费用。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最高限额。
第八条符合第三条第(三)项提取条件的,在还贷期内,缴存职工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贷款,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本息额;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贷款余额。
第九条符合第三条第(四)项提取条件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物业费,每户每年提取上限为2400元,提取金额整取至百元。
第十条符合第三条第(五)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及其配偶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一年实际支付的租房费用,提取金额整取至百元。每户每年最高可提取9600元。
第十一条符合第三条第(六)至(十一)项提取条件的,职工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符合第三条第(十二)项提取条件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金额整取至千元,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院费用总额中个人负担部分(除医保或新农合报销外个人支付部分)。
第四章 提取证明和申请时限
第十三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本人办理,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职工配偶、父母、子女同时符合提取条件的,需提供与提取人的关系证明。特殊情况下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的,需提供五年内经房管局登
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者提供5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二)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售房单位需提供建房批文及分房明细表到义煤分中心备案;缴存职工需提供五年内与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三)职工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后发证日期在五年之内的《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
(四)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五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以《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发布时间为准。
(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五年内的《不动产权证》或(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出具的三年内建房证明(含住房所在位置、面积)、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见附件1)。
第十五条维护、修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下列资料:
(一)自住住房为商品房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维护(修缮)发票或《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维护(修缮)发票。
(二)自住住房为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的,由单位房产部门提供建房批文或单位建房证明、分房明细表,职工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收据、维护(修缮)发票;单位房改房、集资建房已办理《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维护(修缮)发票。
(三)房龄的确定以《购房合同》确定的房屋竣工时间或《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正常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由银行加盖印章的近三个月的个人还款明细、身份证和1类银行卡;首次提取的,还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贷款合同。
职工提前一次性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一年以内贷款结清证明。
第十七条职工用于缴纳物业费的,需提供居住小区所在物业公司出具的物业费收据。
第十八条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提供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商品自住住房及其他住房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提供单身承诺书见附件2);工作地房管局和职工所在单位房产部门分别出具的无房证明。
第十九条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账户封存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刑,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退休的,应提供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职工待遇结算单。
第二十二条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或被司法部门宣告死亡的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和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二)如确实无法取得公证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由职工所在单位调查核实,在确认继承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单位出具转入账户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基层公积金管理员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患九种重大疾病之一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县(市)级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住院证明、住院病历证明、出院结算费用发票、提取人与患者的关系证明和一年以内住院医保报销凭证。
第二十六条调出义煤集团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转移手续。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七条符合以上提取条件之一的,办理提取时需同时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1类银行卡。需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同时提供结婚证、配偶身份证及1类银行卡,由职工本人及配偶到义煤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符合第三条第(五)项和第(八)项的,也可由基层单位集中分批办理。办理程序:由职工提供相关要件,基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核后,集中分批到义煤分中心办理。
义煤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应及时为申请人办理提取手续;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实的,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发现的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记载不良记录,降低其诚信资质,列入公积金中心违规人员“黑名单”,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将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五)对于办理骗提公积金而购买、使用伪造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完税凭证等相关证件、印章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同一套自住住房办理公积金提取时,可先取后贷。
第三十一条五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总额;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在还贷期内,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来偿还贷款,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所指保障性住房包括集团公司定向开发住房、沉陷区治理安置房、解困房等。
第三十三条职工身份证姓名或身份证号码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中信息不相符的,应提供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之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相符的,执行本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煤集团分中心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
提取人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建房地址 | 建房金额 | 建房面积 | |||||||||||||||||
本人承诺:本人提供的用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材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无条件返还住房公积金款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煤集团分中心或委托机构核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申请材料。
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 |||||||||||||||||||
注:对发现的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1、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2、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3、记载不良记录,降低其诚信资质,列入分中心违规人员“黑名单”,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4、将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5、对于办理骗提公积金而购买、使用伪造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完税凭证等相关证件、印章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6、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依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2
单身承诺书
职工姓名 | 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
职工所在单位 | ||||||||||||||||||||||
单位代码 | 单位联系电话 | |||||||||||||||||||||
本人已阅读单身承诺书所有内容并承诺:本人现提供的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资料中的婚姻状况属于单身,如有虚假行为,本人愿意无条件返还住房公积金款项,并承担一切的法律责任,自觉接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机构的处罚。
申请人(签名手印):
年 月 日 | ||||||||||||||||||||||
备
注
|
对发现的通过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资料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 (二)全额追回骗提套取资金; (三) 记载不良记录,降低其诚信资质,列入公积金中心违规人员“黑名单”,取消职工两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四) 将相关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 (五)对于办理骗提公积金而购买、使用伪造的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土地证、房产证、完税凭证等相关证件、印章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依照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单身承诺书作为法律依据存入住房公积金电子档案。
| |||||||||||||||||||||